京裝配聯辦發〔2019〕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8號)要求,經市發展裝配式建筑工作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北京市發展裝配式建筑2018年-2019年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按照任務分解要求,做好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各項工作,確保任務完成。
北京市發展裝配式建筑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代章)
2019年5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北京市發展裝配式建筑2018年-2019年工作要點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8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要求,進一步強化裝配式建筑質量管控,全面落實各項任務和措施,推進裝配式建筑健康穩步有序發展,結合我市裝配式建筑發展實際,制定本工作要點。
一、明確工作目標
(一)工作目標
2018年實現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20%以上,到2019年實現25%以上,基本形成適應裝配式建筑發展的政策和技術保障體系。
(二)實施范圍
1.新納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的項目和新立項政府投資的新建建筑應采用裝配式建筑。其中政府投資的單體地上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應采用鋼結構建筑。
2.通過招拍掛文件設定相關要求,對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城六區和通州區地上建筑規模5萬平方米(含)以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商品房開發項目應采用裝配式建筑;在其他區取得地上建筑規模10萬平方米(含)以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商品房開發項目應采用裝配式建筑。
3.新建工業建筑應采用裝配式建筑。
4.在上述實施范圍內的以下新建建筑項目可不采用裝配式建筑:
——單體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公共建筑項目;
——建設項目的構筑物、配套附屬設施(垃圾房、配電房等);
——技術條件特殊,不適宜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建設項目(需經市裝配式建筑專家委員會論證后報市裝配式建筑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同意)。
二、嚴格實施標準
采用裝配式建筑的項目應符合國家及本市的相關標準。裝配式建筑應滿足以下要求:
1.裝配式建筑的裝配率應不低于50%。
2.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預制率應符合以下標準:高度在60米(含)以下時,其單體建筑預制率應不低于40%,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時,其單體建筑預制率應不低于20%。
裝配式建筑預制率及裝配率計算說明詳見附件。
三、嚴把項目落實
各區、各部門要嚴格履行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程序,加強建設各環節的監督與指導,確保項目按要求實施。
(一)做好土地供應管理。各區政府要明確目標任務,在每年區建設用地供地面積總量中,落實裝配式建筑項目。規劃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按照《關于落實<關于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任務分解表中涉及我委有關工作的通知》(市規劃國土發〔2017〕178號)要求,對屬于《實施意見》規定應當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建設項目,在規劃條件或選址意見書中設置提示性用語,提出裝配式建筑的實施面積和實施標準,在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裝配式建筑建設要求。(各區政府、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二)做好立項管理。發展改革管理部門在立項階段對項目單位的項目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落實裝配式建筑的有關內容進行審核。(各區政府、市發展改革委)
(三)加強規劃設計管理。規劃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加強規劃設計審查,對規劃條件或選址意見書中明確了該項目屬于《實施意見》規定應當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應當對設計方案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總圖和設計說明中是否進行了同樣注明進行審查,在施工圖審查階段復核設計文件落實裝配式建筑的有關要求,復核預制率是否滿足相關要求,在審查合格書中注明裝配式建筑設計審查結論。(各區政府、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四)做好施工和驗收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建立嚴格的裝配式建筑質量監管體系,加強施工質量安全監管,對非社會投資項目依據施工圖審查結論辦理施工許可,對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總承包、監理等單位進行預制率和裝配率驗收的情況進行監督。質量監督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本市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生產企業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各區政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嚴抓工程質量
落實參建主體質量責任,突出強化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和工程總承包、設計、施工等單位的主體責任。進一步提升設計水平,加強設計與施工有效銜接,強化施工過程質量管控,加強預制混凝土構件生產環節質量管控,嚴格執行《北京市裝配式建筑項目設計管理辦法》(市規劃國土發〔2017〕407號)、《關于加強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設計施工質量全過程管控的通知》(京建法〔2018〕6號)及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全面提升我市裝配式建筑工程質量水平。(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區政府)
五、推行工程總承包
按照《關于在本市裝配式建筑工程中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投標的若干規定(試行)》(京建法〔2017〕29號),推進裝配式建筑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落實2個以上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工程總承包示范。支持工程總承包企業申報國家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區政府)
六、強化技術支撐
貫徹執行裝配式建筑技術標準及規范,開展已制定裝配式建筑的設計、生產、施工、驗收等標準的核查與修訂,制定施工安全防護等標準,研究編制裝配式建筑技術體系和關鍵技術目錄。推廣裝修樣板房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裝配式裝修的應用,在商品住房中逐步推廣裝配式裝修。開展裝配式建筑與百年建筑、綠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的融合研究。(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科委)
七、優化部品部件布局
貫徹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推進京津冀部品部件生產和使用管理領域戰略合作,實現規劃布局、政策法規、管理模式和技術標準的協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經濟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八、加快信息化建設
開展裝配式建筑項目管理服務平臺建設工作,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在審批服務管理系統中,明確裝配式建筑要求,實現信息傳遞與共享。建立市、區級項目建設清單和裝配式建筑項目數據信息庫。(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經濟信息化局、各區政府)
九、打造示范工程
充分發揮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的引領帶動作用,支持優秀項目申報國家級裝配式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加強示范工程的宣傳推介和交流工作。積極探索技術集成創新,推動既有建筑裝配式裝修改造,開展裝配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筑高品質建筑示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科委、各區政府)
十、強化隊伍建設
加強各級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提升業務能力。參建主體應開展面向領導干部、企業領軍、項目管理人員的裝配式建筑政策和專業知識培訓,提升裝配式建筑認識。將裝配式建筑相關內容納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范圍。(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區政府)
健全裝配式建筑工人崗前培訓、崗位技能培訓制度。工程總承包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組織構件裝配工、灌漿工、預埋工等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培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人力社保局)
依托我市裝配式建筑設計、生產、施工企業,發揮協會、聯盟優勢,建立多元化的裝配式建筑培訓基地,大力培養裝配式建筑專業人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十一、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考核
充分發揮裝配式建筑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加強信息通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區每季度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項目立項、土地、規劃、設計、施工等管理信息,形成全市裝配式建筑全過程記錄。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半年召開工作調度會,通報裝配式建筑工作落實、項目進展及問題困難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區政府)
落實屬地管理,強化部門聯動。各區政府要明確裝配式建筑工作機制,保證裝配式建筑項目落到實處。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市場監管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加強有效聯動,建立裝配式建筑信息交流與共享、聯合執法、線索移送移交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將裝配式建筑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納入市場誠信體系和企業資質及人員動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各區政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裝配式建筑聯席會議辦公室對各區不定期開展裝配式建筑工作落實情況檢查,重點檢查立項、土地、規劃、設計、施工等環節執行實施范圍和標準的情況,將檢查結果納入市政府節能減碳目標責任考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區政府)
十二、做好宣傳引導
加大裝配式建筑宣傳力度,采用傳統媒介、新媒體傳播和住宅產業博覽會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工作。加強裝配式建筑政策解讀與指導,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與各區將宣傳培訓列入年度宣傳培訓計劃。鼓勵社會團體開展多角度多層次的裝配式建筑宣傳培訓和交流活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區政府)